12月27日,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《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》新闻发布会。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,《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,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共九章58条,由总则、产业发展、人才支撑、文化繁荣、生态保护、乡村治理、城乡融合、保障措施和附则组成。
在产业发展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,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,立足资源禀赋、区位优势、产业基础等,聚焦粮食、茶叶、花卉、蔬菜(含食用菌)、水果、坚果、咖啡、中药材、牛羊、生猪、烟草、蔗糖、天然橡胶等重点产业,科学发展林下经济,提升产业规模化、品牌化、绿色化水平,促进产业转型升级、提质增效;协调推进农产品初加工、精深加工、综合利用加工,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、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、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;支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,打造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、重点镇等乡村旅游品牌目的地,提升建设乡村餐饮、乡村民宿、乡村市集,培育打造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、旅居产品,推出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;支持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,鼓励和支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,开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,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家庭农场、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,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增收的扶持政策,引导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;加强战略统筹、空间布局、规划引导、改革创新,做优做强山区特色经济。
在生态保护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,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的产业、企业向农村转移;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、工业固体废物、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;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、污泥,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、尾矿、矿渣等;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、土地复垦。
在人才支撑、文化繁荣、乡村治理、城乡融合方面,《条例》结合云南实际,也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,为推进云南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制度保障。
据云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副主任委员蔡勇介绍,《条例》的制定出台,是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》的重要举措,有利于从法规制度上保障党中央、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和云南省委、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,以及国家和云南省系列文件精神落地落实;有利于将云南省乡村振兴方面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、经验办法上升为地方立法,依法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;有利于将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的主要任务、工作机制、保障措施、职责分工和检查考核等固化下来,破除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,有效保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。
为保障《条例》各项规定高质量推进实施,《条例》在保障措施方面明确,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,建立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。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,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、总量持续增加、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稳步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,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实施和项目建设。(记者 孔垂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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